概要:A.属人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国籍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行为都适用本国法律管辖;外国人犯法由其国籍所在的国家的法律管辖,而不受居住国法律的管辖。{引渡}B.属地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非公民)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享有最高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何处犯法,就受何处法律的管辖。外国人也不例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3)主权国家的义务(板书)主权国家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一个国家既要坚决维护其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主权国家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过渡)然而在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没有履行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这就产生了错综复杂的国际纠纷。所以,在国际交往中,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对各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或者制度,于是国际法就应运而生。2.国际法及其作用(板书)(1)国际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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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属人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国籍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行为都适用本国法律管辖;外国人犯法由其国籍所在的国家的法律管辖,而不受居住国法律的管辖。{引渡}
B.属地主义。即法律对人发生效力以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非公民)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享有最高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何处犯法,就受何处法律的管辖。外国人也不例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3)主权国家的义务(板书)
主权国家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一个国家既要坚决维护其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主权国家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过渡)然而在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没有履行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这就产生了错综复杂的国际纠纷。所以,在国际交往中,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对各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或者制度,于是国际法就应运而生。
2.国际法及其作用(板书)
(1)国际法的含义(板书)
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战争法等。
[解析①]国际法通常指“国际公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与“国际公法”相对应的还有“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法律纠纷;本国公民或公司与外国公民或公司的纠纷,就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其所以称“国际”,是因为所涉及的关系超出了一个国家范围。
我们教材所讲的“国际法”是国际公法。
[解析②]国际法包括平时法、战时法、中立法三部分。平时法在国际法中占主体部分,它涉及主权、管辖权、外交规则与惯例、谈判与条约;战争法涉及敌对双方的规则,如敌国公民的待遇、财产及战俘的处置;中立法则规定中立国在战争环境下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③]国际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因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国际组织也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尽管它与国家并不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但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如其本身和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国际法的产生(板书)
①产生原因:由于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为了调整好这些关系,使国家之间的关系能够正常发展,就需要一些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来约束,于是就产生了国际法。
②制定:国际法的渊源是习惯与惯例、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习惯与惯例是国家间在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最初为某些国家所采用,其后又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从而公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包括公约、宪章、盟约、专约、协议、议定书、联合声明等;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的国家间的一般法律原则。所以,国际法不是由一国单独制定的,而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方式制定的。
③产生过程:(阅读教材P144.楷体字部分,明确四个内容:A.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B.现代国际法形成的开端;C.当代的进一步完善;D.国际司法机构。)
A.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签订的《国际联盟条约》是现代国际法形成的开端。
C.当代的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完善。
D.国际司法机构:海牙国际法院(设荷兰海牙)。
(3)国际法的作用(板书)
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调整现代国家的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的法律规范。它对于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即规范作用。国际关系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内容复杂而广泛,因而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进行。而这套规则就是国际法,国际法为国际关系的形式、交往手段、组织机构、活动方法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确立了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为国际关系的发展设定了法律轨道,使其能保持稳定的运行状态。
第二,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国际纠纷;
即和平与安全作用。国家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和纠纷,倘若不能及时、合理、有效的解决,很可能导致各方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为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和争端规定了程序和原则,诸如采取和谈、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理利益矛盾和纠纷等。在实践中,这些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而达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目的。
第三,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
即协调作用。国际法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直到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减少国际纠纷,确保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国际法为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规定了基本原则,保证了各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增进国家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和步伐,达到了促进世界发展的目的。
国际法目前还不够完善。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违法者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这是因为没有一个超越于国家的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来保证它的实施。国际争议只有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制裁与司法谈判以及诸如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国际组织作出决议的方式去解决。当然,这毕竟比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诉诸武力解决争端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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