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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其主要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草拟或印制的,保险公司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的时间的限制,难以对一些专业词汇和条文含义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因此,这样做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也是为了使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做到文字清楚准确。 《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比如:某人将一辆汽车投了保险,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抢劫。在一个夜晚该汽车被抢,公安机关为失主提供了“汽车被抢夺”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抢夺”与“抢劫”不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有利于
保险合同的条款表达不准确怎么办?,标签:保险资料,保险理财技巧,http://www.wenxue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