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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知识

[10-18 20:32:56]   来源:http://www.wenxue9.com  保险知识   阅读:8196

概要: 1、保全须知。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4、出国工作、学习、旅游及定居的处理。 5、保险合同的解除。 6、借款、还款。 7、可转换权益。 8、保险合同补/换发。 9、保险关系转移。 一、保险须知 保全须知一、保全释义: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二、适用范围:本公司签发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保全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费续收、增加附加险及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补发/换发、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合同代服务、生存给付、红利/利差的通知与给付等等。三、保全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捷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四、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保全知识,标签:保险资料,保险理财技巧,http://www.wenxue9.com
1、保全须知。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4、出国工作、学习、旅游及定居的处理。  
5、保险合同的解除。  
6、借款、还款。  
7、可转换权益。  
8、保险合同补/换发。  
9、保险关系转移。  
   
一、保险须知  
保全须知
一、保全释义: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签发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保全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费续收、增加附加险及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补发/换发、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合同代服务、生存给付、红利/利差的通知与给付等等。
三、保全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捷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
四、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合同保全的申请可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1.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2.客户委托他人如业务员等,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3.客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此类申请目前限于通讯地址/住所变更、解除合同等公司认可的保全项目。
五、有关保险合同交费宽限期的规定:
1.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为60天。
2.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日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日的次日开始算起。
3.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月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月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算起。
六、有关补交、垫交保险费利息计算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补交、垫交保费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则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补交、垫交保费利息计算时间的规定.
⑴  复效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规定:宽限期间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间,应补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开始算起,至投保人提出申请且保险公司同意复效之日止。
⑵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间,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开始,至投保人提出终止垫交申请、并足额交付已经垫交的保费及利息之日止。
2.补交、垫交保费利息计算的利率与公式:
(1)总颁98版、97版及以前各版本的计息利率列表如下:
险种  月利率  险种  月利率
97版前营销险种  0.006  97版前直销险种  0.0075
97版营销险种  0.0055  97版直销险种  0.0055
98版营销险种  0.005  98版直销险种  0.005
注:利息按单利方式计算,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合同保全过程中如需要补收保险费(如出生日期错误更正、性别错误更正等),其利息计算方法参照上述规定。
七、  保全服务的收费标准
保全服务只收取适当工本费,不收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业务批单,不收工本费。
2.凡要求重新出具保险合同的保全服务,如保险合同补/换发、保险关系转移等,须收取工本费10元。
3.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收取工本费10元。
八、  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的处理规定。
客户办理保全过程中,如果提供的身份证件与保险公司留存的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时,则以当事人户籍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九、有关保单借款、保险费垫交、权益转换、减额交清等保全服务办理时间的规定
客户提出的保单借款、保费自动垫交、保险合同权益转换、减额交清等保全服务申请,无论保费交付方式是趸交或期交,保险公司一律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以后且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方可办理。
十、保险单续保
保险单续保是批保险单在保险费到期时,投保人继续缴纳每期应付保险费,而使保险单继续发生效力的过程,续期保费的缴付形式有银行代收、业务员上门收取和保户自缴三种。
1、银行代收保险费:投保人持"收费通知书"到市内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储蓄所缴纳。
2、业务员上门收费:业务员于保险费到期前将"收费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3、保户自动缴费:投保人持"收费通知书"到承保公司办理柜台缴费手续。
十一、保全各项业务须提交资料
(一)增加附加险
1、申请人:  原主险的投保人,但须经得被保险人同意。
2、申请时间:在主险生效日前一个月内,且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新增附加险投保年龄限制。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附加疾病医疗类保险,还应提供《补充告知问卷》等资料。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通讯地址/住址变更
(1)释义及适用范围:凡持有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客户,均应在通讯地址/住址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以保证公司与其联络的不致中断。
(2)申请人:投保人。采取业务员代理、售后服务人员提供或电话申请变更。
2、性别、出生日期错误更正
(1)申请人: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资料更正无须受益人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更正对象、受托人身份证明,《补充告知问卷》(应公司核保部门要求)等资料。其中,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资料更正无须受益人签名)。
3、姓名、文字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被更正人身份证明、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客户姓或名变更,则需要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证件类别及号码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被变更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但变更受益人证件,无须受益人签字)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被变更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5、职业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职业变更者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被更正人身份证明、职业变更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6、变更投保人
(1)申请人:投保人。申请时,新、旧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新投保人《补充告知问卷》(条款中含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等。
7、变更受益人
(1)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8、减少保险金额
(1)申请人:投保人。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9、利差返还/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10、变更领取方式/领取年龄
(1)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交费期已满,且在约定领取日之前均可以申请。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11、减额交清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产生有现金价值,并在交费期内。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若有借款,则提供借款凭证)、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12、保额增加权益
(1)申请人:投保人,但须经被保险人签名同意。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如5年)的年生效对应日前60日内提出申请。
(3)生效时间: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的年生效对应日。
(4)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13、补充告知处理
(1)申请人:投保人,被告知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保险合同、被告知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补充告知问卷》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等资料。
14、投保要约的确认
(1)申请人:投保人。须有确认者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均可申请办理复效。若超过两年,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提交资料:《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的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有关的补充告知问卷、就诊资料(如果《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的告知栏有疾病告知)等思想。                                                                                                            四、出国工作、学习、旅游或定居的处理
  1、释义及适用范围:出国工作、学习、旅游或定居(下称:出国)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因故出国,保险公司为维护客户在境外期间的保险权益,经客户申请,而办理的相关保全手续。
去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工作、学习、旅游及定居参照本办法执行。
2、申请人:投保人。若外出者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须有本人亲笔签名。
3、申请时间: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离境前提出申请。
4、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出国人员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返回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1、犹豫期解除合同
(1)释义:犹豫期解除合同是指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申请人:投保人。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  首期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交件,则只需提供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领款,还需提供活期银行储蓄存折首页复印件。
(4)申请时间及生效时间
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十日内。
生效时间:对于客户上门办理的,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申请日期为准;对于客户以邮寄方式申请的,生效时间以投保人寄出解除合同申请信函上的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2、投保人解除合同
(1)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下称"退保")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10天后,在条款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申请人:投保人。
(3)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交件,只需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领款的,还需提供活期银行储蓄存折首页复印件。
(4)申请时间及生效时间
申请时间:在10日犹豫期后的保险期间内任一时点(除条款规定不得退保外)。
退保的生效时间:对于客户上门办理的,退保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申请日期为准;对于客户以邮寄方式申请的,生效时间以投保人寄出解除合同申请信函上的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3、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1)、解约金领取人:投保人。
(2)、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认定为是自始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不具有保险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未经相应人签名认可、投保人年龄超出投保范围等)。
(3)、解约金金额的确定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合同后不退还保险费;如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退还保险费。解约金给付金额的确定按退保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参见退保一节中的"退保金计算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比例严格按条款规定执行。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以上的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返还投保人保费,同时依过错责任原则,扣除具体责任方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六、借款、还款  
1、释义及适用险种:保险合同借款是指根据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以保险合同进行质押,以不超过申请借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适用险种:条款中有借款条文的险种。
2、申请人:投保人,但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
3、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且合同生效已满二年。
4、提交资料
(1)借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借款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费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2)还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借款申请书》(投保人存执联);借款时保险公司开具的《付款收据》客户联。
                                                                                                                      七、可转换权益  
1、释义及适用范围:可转换权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条款规定选择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适用范围:条款中含有可转换权益条文的个人寿险险种或保险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可办理权益转换的险种。
2、申请人:投保人,但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
3、申请时间:依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届满一定年期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99版险种规定申请时间必须在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且被保险人年龄未满45周岁之前。
4、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
                                                                                                                      八、保险合同补/换发  
1、释义:  对客户因遗失、污损保险合同而提出的补/换发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工本费基础上所进行的补/换发行为,称为保险合同遗失、污损补/换发。
2、申请人:投保人。
3、申请时间:保险期间内的任意时点。
4、提交资料:《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污损保险合同(若因污损而补发),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遗失证明)。
(九)、保险关系转移
1、申请人:投保人。但须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点。
3、提交资料
4、转出提交资料:《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交费凭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转入提交资料:《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第一联,《保险关系迁入通知书》。

Tag:保险知识保险资料,保险理财技巧生活常识 -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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