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
  • 下载
  • 作文
  • 知识
  • 课件
  • 教案
当前位置:问学网常识网生活常识法律知识本职工作他人不能替代» 正文

本职工作他人不能替代

[10-18 20:42:58]   来源:http://www.wenxue9.com  法律知识   阅读:8587

概要: 今年4月26日,某市彩色印刷厂以勾某等4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勾某等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收回除名决定。 经查,勾某等4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去年7月,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勾某等4人下岗后,私下合伙承包了一家餐馆。今年1月,该厂进行改制,并通知勾某等人回车间上班。勾某等人认为,回厂上班,工资才有几百元,但是不回去,又舍不得丢掉多年的“铁饭碗”。他们一合计,决定聘请2个农民工回单位完成基本岗位任务,工资的一半付给他们,而勾某等人则继续经营餐馆。由于印刷厂改制后调换领导班子,且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因此,由他人代替工作的情况,直到3月10日才被发现,随后,单位书面通知勾某等人必须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除名。勾某等人认为,“自己”已完成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是不是自己亲自进行,无关紧要,因此对单位的通知置之不理。于是该厂对他们作出了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原

本职工作他人不能替代,标签:法律知识,法律常识,http://www.wenxue9.com


今年4月26日,某市彩色印刷厂以勾某等4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勾某等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收回除名决定。

经查,勾某等4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去年7月,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勾某等4人下岗后,私下合伙承包了一家餐馆。今年1月,该厂进行改制,并通知勾某等人回车间上班。勾某等人认为,回厂上班,工资才有几百元,但是不回去,又舍不得丢掉多年的“铁饭碗”。他们一合计,决定聘请2个农民工回单位完成基本岗位任务,工资的一半付给他们,而勾某等人则继续经营餐馆。由于印刷厂改制后调换领导班子,且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因此,由他人代替工作的情况,直到3月10日才被发现,随后,单位书面通知勾某等人必须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除名。勾某等人认为,“自己”已完成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是不是自己亲自进行,无关紧要,因此对单位的通知置之不理。于是该厂对他们作出了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原则为亲自履行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须本人亲自劳动,不得让他人代为劳动。《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其实意思就是“劳动者亲自完成劳动任务。”本案中,申诉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聘请他人代为劳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亲自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被诉人书面正式通知后,勾某等人仍然拒不纠正,印刷厂有权将其除名。
{文章来自:小常识 www.wenxue9.com!}


Tag: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生活常识 - 法律知识


上一篇:合同期未满未到货款要扣除吗
《本职工作他人不能替代》相关文章
[已有条评论] 我来点评
验证码: 昵称: